尊敬的热用户:
为保障2018—2019年度供热工作正常进行,确保用户按期正常供热,依据淄政办字[2015]120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心城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继续实行供暖补贴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2018—2019年度供热收费及供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期限:
供热收费期自2018年10月8日—2018年10月31日为止。期间公休、节假日正常收费。
二、收费标准:
1.城区居民供暖价格按套内建筑面积22元∕㎡。复式住宅单层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单层面积加30%供暖费;双层均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全部面积计收供暖费;阁楼安装采暖设施且有房产证的,按房产证注明面积计收供暖费;没有房产证的,按阁楼下层住房面积的50%计收供暖费;地下室、杂物间、车库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居民住宅供暖价格计收供暖费。
上述供暖计费面积以房产证中注明的套内建筑面积为准,没有房产证(包括房产证上没有注明公摊面积)的仍按照市物价局原有关文件执行。
2.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社区居(村)委会等(不包括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供暖价格按建筑面积20.5元∕㎡。
3.非居民采暖(包括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社区居(村)委会等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其价格按建筑面积36元∕㎡。楼层高度超过3.5米的,每超过1米加收15%供暖费(不足1米的按1米计算)。
4.居民家庭安装小型换热器设备,按照每个换热器每供暖季收取300元供暖费。
5.供暖期为120天,即自当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
三、在规定时间内全部交清采暖期的供热用户(串联用户以控制阀控制用户为交费单位)环保供热将按时供热,逾期交费用户供热日期将视管网流量调整情况来确定供热开始时间。
四、在供热系统调试打压前,我公司在楼栋单元门和小区入口张贴《注水试压通知》,请用户密切关注。在注水试压前用户必须确保室内供热设施完善,调试当天家中必须留人。因家中无人或系统不完善给自身或其他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自负。
五、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对符合《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三个条件的,单元用热率70%以上的居住建筑,采暖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单元用热率30%以上,70%以下的居住建筑,签订供用热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未签订协议的,采暖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单元用热率达不到30%的居住建筑,由供热企业决定是否供热,如进行供热,供用热双方应当签订协议,供热温度执行协议约定。
六、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各热用户交纳供热费,我公司今年继续推行供热缴费卡,凡在我公司营业大厅缴费用户必须持供热缴费卡交费。往年未领供热缴费卡用户须持房产证免费领取。缴费卡如有丢失损坏需持房产证及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我公司营业厅进行补办。
地点:张店区华光路143号甲4环保供热营业厅(世纪路与华光路交叉路口西南角,龙御现代城沿街商铺)。
供热期间24小时服务热线:2777557
第一供热分公司服务热线:2721761
第二供热分公司服务热线:2796287
第三供热分公司服务热线:2761820
第四供热分公司服务热线:2720262
第五供热分公司服务热线:13054898495
第六供热分公司服务热线:2800215
收费咨询服务热线:2775659
稽查举报服务热线:2770642
淄博市环保供热有限公司
二0一八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