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热收费价格
中心城区居民供暖价格,按照套内建筑面积22元/平方米收取;复式住宅单层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单层面积加收30%供暖费;双层均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全部面积计收供暖费;阁楼安装采暖设施且有房产证的,按房产证注明面积计收供暖费;没有房产证的,按阁楼下层住房面积的50%计收供暖费;地下室、杂物间、车库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居民住宅供暖价格计收供暖费。
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社区居(村)委会等(不包括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供暖价格,按建筑面积20.5元/平方米收取。
非居民采暖(包括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仍执行建筑面积36元/平方米。楼层高度超过3.5米的,每超过1米加收15%供暖费(不足1米的按1米计算)。
居民家庭安装小型换热设备的,按照每个换热器每供暖季收取300元供暖费。
文件依据于淄政办〔2018〕139号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心城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继续实行供暖补贴的通知》
2. 供热缴费面积
居民住宅供热计费面积以房产证中注明的套内建筑面积为准,没有房产证的(包括房产证上没有注明公摊面积的)按以下比例扣除公用分摊面积后作为计费面积:建筑面积65平方米以下为10%;65-90(含90)平方米为8%;90-130(含130)平方米为7%;130平方米以上为6%。②商业和办公建筑面积以层高3.5米为标准,楼层高度每增加1米(不足1米的按1米)增加15%的系数。
文件依据于淄价字〔2004〕260号文《关于调整张店城区蒸汽和集中供暖价格的通知》。
3. 配套费价格与产权界定
供暖配套费价格:依照《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构成表》住宅项目收费标准,民用供热配套费90元/平方米,商业项目收费标准80元/平方米。
产权分界:第十条规定供热经营单位负责热源至单位用户总阀门井,或热源至居民用户入户端口(不含计量装置)的供热设施。
实施时间:第十八条规定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在施行之日前已签订合同的项目,仍按淄政办发【2008】114号文件执行。
2020年2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用户产权分界:淄政办发【2008】114号,第十一条规定供热配套费用于热源建设以及从热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或从热源至居民用户楼前阀门的管网建设。(配套费公用80元/平方,民用65元/平方)注:单户开户的用户按整楼开户的时间标准执行。
文件依据:淄政办发〔2019〕14号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