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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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用户报停须知
发布时间:
201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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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用户:
为进一步加强供热行业管理,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将申请停热办理事项通知如下:
1、居民用热报停应具备的条件为: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在上供暖季正常供暖的用户。
2、居民用热报停时间:10月15日前。
3、报停需要的证件:缴费信息卡(未领取缴费信息卡的须持房屋产权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用热户本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4、凡符合报停条件需要报停的居民用户(房屋所有人),请及时到所属辖区供热分公司填写《用户报停申请单》,办理“报停”业务,逾期不予办理。
5、注意事项:
(1)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未办理报停业务的用户视为正常用热,应按规定交纳采暖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交纳3‰的违约金。
(3)用户因未办理报停手续,造成事实用热且未按规定交纳采暖费的用户,将按盗热用户处理。
(4)报停有效期仅限当年采暖季。用户在报停期间请勿私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
(5)用户办理完报停手续,分公司将锁闭防盗阀关闭后,用户应及时将家中暖气管道内的水放净。如果发现阀门关闭不严,应及时更换或加装关断球阀,防止冻裂供暖设施而造成损失。
(6)注意留意小区贴的通知
6、报停地址:
各小区所辖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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